东华理工大学先进算力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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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高性能计算平台专项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东华理工大学高性能计算平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平台开放共享水平和资源使用绩效,激励师生依托平台产出高水平成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华理工大学高性能计算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学校统筹建设的重要公共算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开放共享,重点服务核科学与技术、地球科学、资源与环境、化学、信息科学、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与交叉创新活动。

第三条 平台奖励工作坚持“开放共享、服务创新、突出绩效、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与平台使用贡献、成果产出质量和支撑成效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引导优质算力资源向高水平研究、高质量教学和重大任务攻关集聚。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平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开放共享、资源统筹、奖励受理、审核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平台奖励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五条 平台专项奖励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受理、分类审核、结果公示的工作机制。具体申报时间、受理要求和材料清单由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另行通知。

第六条 申报平台专项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成果证明、平台使用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成果归属情况进行审核;
 (三)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平台资源使用记录进行核验;
 (四)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议或会商审定;
 (五)审核结果按程序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兑现相应奖励。

第七条 依托平台形成的论文、著作、项目结题材料、奖励申报材料及其他代表性成果,应规范标注平台支持信息。中文表述建议为:

“本研究工作得到东华理工大学高性能计算平台支持。”

英文表述建议为:

“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the High Performance Computing Platform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八条 申请平台专项奖励的成果,应当与平台实际使用情况相一致。对未使用平台资源、平台支撑作用不明显或者无法提供有效支撑材料的,不予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九条 平台专项奖励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青年教师专项奖励;
 (二)实践教学专项奖励;
 (三)平台共建专项奖励;
 (四)高水平成果专项奖励;
 (五)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及团队专项奖励;
 (六)开放融合发展专项奖励。

第一节 青年教师专项奖励

第十条 为支持青年教师依托平台开展科研创新,提升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对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且处于科研起步阶段或正在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的教师,可申请青年教师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专项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申请人科研基础、项目情况、算力需求和预期成果等因素,给予相应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专项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项不超过20万核时(CPU)或1000卡时(GPU);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且确有较大算力需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支持额度。

第二节 实践教学专项奖励

第十三条 为支持课程教学改革、实验实践教学、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和毕业设计等工作,对依托平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取得较好成效的教师团队,可申请实践教学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专项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课程性质、学生规模、教学任务量、资源需求及应用效果等统筹核定。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专项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项不超过10万核时(CPU)或500卡时(GPU);对国家级、省级重点竞赛、示范性课程建设项目等,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提高支持额度。

第三节 平台共建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用户参与平台建设、运行优化、软件适配、性能调优、应用推广和资源共享,对在平台建设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平台共建专项奖励。

第十七条 平台共建专项奖励重点支持以下情形:
 (一)参与平台作业调度、系统优化、软件部署、性能提升等技术改进工作;
 (二)共享正版专业软件、算法工具、数据资源或高价值应用案例;
 (三)参与平台培训、技术咨询、示范推广和生态建设;
 (四)经认定对平台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平台共建专项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贡献程度、应用价值和共享成效,给予相应资源奖励。一般性贡献奖励不超过10万核时(CPU)或500卡时(GPU);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具体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节 高水平成果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 为鼓励依托平台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和标志性学术成果,对利用平台资源发表高质量论文、获得高水平科技奖励、形成重大科研突破或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高水平成果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高水平成果专项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奖励应综合考虑成果层级、学术影响、支撑程度、平台贡献度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论文成果可参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国际公认顶级期刊发表论文的,可给予不超过50万核时(CPU)或3000卡时(GPU)的奖励;
 (二)在本学科高水平一区期刊、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的,可给予不超过20万核时(CPU)或1000卡时(GPU)的奖励;
 (三)在其他重要高质量期刊发表论文并产生较好学术影响的,可给予不超过10万核时(CPU)或500卡时(GPU)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或在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形成代表性成果的,可参照成果层级和平台支撑作用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国家级成果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核时(CPU)或3000卡时(GPU),省部级重要成果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核时(CPU)或1500卡时(GPU)。

第五节 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及团队专项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支持学校重大科研任务实施、重大项目培育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对依托平台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省部级重大专项、重要横向项目以及校级重点科研团队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及团队专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及团队专项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可与其他专项统筹使用。奖励额度根据项目层级、团队建设成效、年度使用规模和平台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及团队专项奖励一般按年度实际使用资源的一定比例给予:
 (一)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原则上按年度实际使用机时的20%—30%给予奖励;
 (二)省部级重大项目、学校重点科研团队,原则上按年度实际使用机时的10%—20%给予奖励;
 (三)高水平交叉创新团队和特色优势方向团队,原则上按年度实际使用机时的10%—15%给予奖励。

第六节 开放融合发展专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平台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鼓励学校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围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开展合作,对依托平台开展合作并取得良好成效的项目,可申请开放融合发展专项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开放融合发展专项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合作项目的平台使用规模、合作成效、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贡献度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开放融合发展专项奖励一般按年度实际使用资源的10%—30%给予;对服务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和学校重大需求成效显著的合作项目,可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具体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平台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平台注册用户,并严格遵守平台运行管理规定;
 (二)申报成果应真实有效,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三)成果内容与平台使用情况相匹配,平台支撑作用明确;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已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同一成果原则上只受理一次申报,不得重复申报、重复奖励。已通过其他专项获得同类平台奖励支持的,应如实说明情况,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核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平台专项奖励的,应由指导教师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不单独受理学生个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奖励机时原则上自奖励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使用完毕,不折现、不转让、不得挪作他用;逾期未使用的,原则上自动清零,由平台统一收回。

第三十三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平台整体运行情况、资源供给能力、学科发展需求和学校重点工作安排,对各类专项奖励额度和支持方式进行动态优化调整,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虚报冒领、违规使用平台资源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已奖励资源,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加强对申报材料、成果归属、平台使用情况和学术规范的审核把关。对审核不严、把关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平台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奖励全过程管理,健全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监督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